作者:刘歆 黄亦武
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评审中心 (上海 200031)
内容提要:通过研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法规要求与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关系,以及该项工作开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在体系管理中落实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建议。
关 键 词: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 监测 再评价 生产质量 管理体系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已上市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主要原因有科学认知的局限性、产品设计缺陷、使用说明书不准确或不充分等。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再评价是指对已经注册或备案、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过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是实施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强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的重要举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1] 已于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近年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核查中发现企业普遍存在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意识不强、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记录不完整等问题。如何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中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保障上市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是监管部门亟待思考和推进的工作。
本文旨在结合法规要求,通过对国际通行的ISO13485-2016《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2] 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4 号公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3]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要求的梳理,探索医疗器械许可持有人如何将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真正融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建立完善的全生命周期信息反馈机制,确保上市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1.标准和法规要求
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虽然是医疗器械上市后开展的工作,却涉及到体系中多个关键要素。ISO13485标准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基本一致。
1.1 ISO13485-2016《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
新版标准突出了法规要求的必要性,加强了风险管理要求,增加了与监管机构沟通和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要求,加强了上市后监督管理的要求[2]。
5.6 条款提出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来源的信息:反馈、抱怨处理、向监管机构的报告、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管理评审的输出包括与顾客要求有关的产品的改进。
7.3 条款中在设计开发策划、设计输入、评审、验证、变更等内容中多次提到风险管理。设计开发前期应充分识别、评价和控制风险,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数据可作为设计变更或者新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入。
8.2 条款提出组织应建立反馈机制作为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测量方法,从生产和生产后活动中收集产品上市后的反馈信息,并用作监视和保持产品要求的风险管理的潜在输入以及产品实现或改进过程的潜在输入,如果适用的法规要求组织从生产后活动获得特定经验,对该经验的评审应构成反馈的一部分。
8.4 条款提出数据分析应包括来自监视和测量的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来源的数据,并至少包括以下来源的输入,其中反馈、过程和产品的特性及趋势,包括改进的机会。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本质上是反馈的重要内容,能够充分展示产
品的特性及趋势。
8.5 条款提出上市后监测数据也是实施改进的重要输入。
1.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上市后不良事件信息是上市后产品风险评价的重要内容,也是设计输入和变更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顾客反馈处理程序,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收集分析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第七十五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