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电视剧《何以笙箫默》席卷网络,这部改编自小说的青春剧讲述了一段痴缠多年、不愿将就的爱情故事,钟汉良饰演的何以琛与唐嫣饰演的赵默笙之间跨越时间、平淡真挚的情感掀起了一股“纯爱风潮”,引发了观众的热议。然而,当法学专业的童鞋看了这部剧之后,诞生了如下神文,小伙伴们一起来围观吧!
《何以笙箫默》的法律分析之一
【法律视角】
社会事物纷繁复杂,法律所能调整的仅仅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我们可以把社会事物分为法律事实和非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从民法视角出发将“法律事实”再分,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行为之下,又细分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归纳而言,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现象有“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它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权利意图即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由此,引出并阐明了以琛这句话中最关键的一个词——“权利”。
然而,“女朋友”恰恰不具有民法上的特殊身份,是故“恋爱关系”其实并不受民法调整,也不受法律保护,更无从谈起民法上的“权利行使”。也正是由于“谈恋爱”属于非法律事实,不受民法干涉,所以我们一直耳熟能详的所谓“青春损失费”,根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要是真的较真起来,以琛的那句话似乎应该改为“即使三年后你注定是我女朋友,我也毫无权利可以行使”。不过,这样听来,貌似美感全无,更无从谈起“怦然心动”。
细读下去,却让我吃惊。天真近乎单纯的默笙似乎颇具法律思维:默笙深呼一口气。“我去。”“你确定?”默笙点头,一切已定,她反而平静了:“你还记得你说过的话吗?如果将来注定你是我的丈夫,那么我何不早一点行使我的权利。”注意,此处的“丈夫”具有民法上的特殊身份,“夫妻关系”也恰恰是民法保护的范畴,用更专业的词汇表达,婚姻法上称之为——“配偶”。
或许,我不该如此寻章摘句,锱铢必较。爱在眼前,即使理性之甚如以琛者,亦不循规蹈矩。“那时候我们宿舍的娱乐之一就是赌哪个女生最后能搞定以琛,有天晚上熄灯后又吵吵闹闹赌起来,有人赌的是我们系的系花,有人赌和以琛一起参加辩论赛的才女,我赌的好像是外语系的一个女生。以琛对我们这种活动向来持‘三不’政策,不赞成不理会不参与,看他的书睡他的觉随我们闹,可是那次他却在我们纷纷下注后突然说——‘我赌赵默笙’。”
“我赌赵默笙”,读到这一句,不禁莞尔。
突然想起,以琛是国际法的高材生。那么,凑个热闹,让我拟写一段“国际法版”的三行情诗,为本文作结:我愿意/一直做你的/专属经济区。
犯罪构成理论是整个刑法的框架,是判断一项罪名是否成立的理论根基。在我国当今学术界,有三种理论的争辩:一是前苏联的“四要件说”(俗称“旧理论”),二是德日的“三层次”(俗称“彻底的新理论”);三是折中的“两层次说”(俗称“温和的旧理论”)。个人愚见,三种学说争论仅具有工具学上的意义和价值,殊途同归,区别不大。所以,我便采用其中之一的“折中观点”来分析老袁的犯罪构成论。
两层次体系认为,一种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两个层次,即客观层次和主观层次。客观层次包括客观要件和客观阻却事由,这一阶层成为“违法阶层”;主观层次包括主观要件和主观阻却事由,这一层次又称为“责任阶层”。
老袁的第二问:“你以前是不是他女朋友?”“……对。”默笙以前是以琛的女朋友,属于客观要件中的“行为主体”,意味着主体适格;老袁的第一问:“你是不是去过美国?”“……是。”默笙突然远走美国,导致以琛沾染酗酒恶习,一段时间里意志低迷,沉沦酗酒,该“危害行为”导致此“危害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用于“行为对象”即以琛。完全符合客观要件的全部构成(客观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且不存在客观阻却事由,是故,默笙违法要件成立!
那么,下一步重点就是分析默笙的行为是否符合“责任要件”呢?通过阅读前文,我们会发现,默笙之所以远走美国七年原因有二:一是以琛对默笙发无名火,说再也不想见到默笙(由于默笙父亲赵市长的原因);二是以玫对默笙说“我今天是想告诉你,我爱以琛,我不想偷偷摸摸地爱他,我要和你光明正大地竞争。”“赵默笙,你觉得你比得过我们二十年青梅竹马的感情吗?”在这两个原因的合力作用之下,默笙以为以琛讨厌自己,故而悲痛万分,远走美国。默笙分明存在刑法学上的“事实认识错误”,默笙主观上并不存在抛弃的故意,主观层次中的主观要件不成立。刑法学上的一大基本原则便是“主客观相统一”,默笙的行为仅符合客观阶层却不符合主观阶层,故而不构成犯罪(用英美法上陪审制的经典台词描述便是“Not guilty”,也就是港剧律政片中最后法官宣判为“被告罪名不成立”)。
综上,老袁的推论只建立于推导出客观层次成立,而缺少进一步的论证。抱着看热闹的心情追问与调侃,可能是老袁有意为之,但是较真之下,却难免有“诡辩”之嫌。殊不知,“抛弃”不是你说抛,说抛就能抛。是故,默笙才会目瞪口呆——现在的律师都是这么的吗?!
(本文作者浙江理工大学2010级法学专业学生、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林维钢)
(转自:浙江省学生联合会)